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
(二)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单位为管理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