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